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 可卡因之鑑定
- 量刑過重
摘要
1. 在嚴格遵守“罪疑從輕”的原則下,在涉案的“可卡因”部分,只能以“鹽酸可卡因”的每日參考用量,即0.2克來作為基數,並以此數值來對所有涉案的可卡因進行換算。會得出在本案中的被扣押毒品的總量(27.01克)能滿足135.05天的服用量。
然而,不管本案中被扣押的可卡因符合每日用量參考表的第5或第6序號,基於毒品總量在兩種情況下都超過五日用量,因此,並不會對原審法院所作出之行為法律定性發生任何改變,即有關行為仍然符合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
2. 首先,未有顯示原審法院是以可卡因(苯甲酰芽子鹼甲酯)的參考用量作量刑,考慮到上訴人持有用於販賣的可卡因數量為27.01克,約為135.05天的用量,且在被捕前一個月已經開始販毒,在香港亦有犯罪前科,因此,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九年徒刑的量刑符合最基本的犯罪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沒有減刑空間。
主題
緩刑的廢止
摘要
從有關行為中可見上訴人没有珍惜在緩刑期間改過自身的機會,在緩刑期間,上訴人再次觸犯罪行,並且都是性質相同或類似的罪行,從中可明顯總結出原審法院通過緩刑的適用而對上訴人重返社會不再犯罪所寄予的期望已完全落空,是次判決處罰的目的已不可能通過緩刑的方式來達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