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虛偽行為
文件提交時間
就事實問題裁判的爭議
自由心證
1. 根據現行民事上訴制度,上訴的功能是應上訴人的請求,由上訴法院審查原審法院在事實和法律問題上有否犯錯,繼而視乎審查結果,裁決維持原判或廢止原判。若裁判廢止原判,則視乎取代情況取代原審法院改判或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2. 為此目的,上訴人必須指出原審法院犯錯之處。
3. 就事實問題的上訴,上訴人必須指出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事宜時犯有錯誤,而並非單純不認同原審法院的心證,或僅指出原審法院的心證有別於其本人的心證。
4. 根據直接原則,一審法院較上訴法院具備更好的條件去審查和評價證據可信性和證明力,尤其是庭上調查的證據。
5. 毫無疑問地,若上訴法院不認為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時犯錯,即使上訴法院在重新審查證據後形成的自由心證有別於一審法院的心證,亦不足以說明一審法院有犯錯,和不能容許上訴法院按其心證變更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
難以彌補的損失
聲請人主張的損失可透過金錢量化,而且不見得立即執行有關行政行為,即廢止聲請人公司的13名外地僱員聘用許可,必然導致聲請人破產。
聲請人聘用大量外地僱員,且不願意以較優厚的待遇招聘本地員工,早應對一些突發事件,例如僱員因病缺勤、離職,甚至外地僱員聘用許可被廢止等情況而無法支援其客戶公司的正常運作,進行全面考量及制定相關預案,否則難以令人置信及接受。
既然是因為聲請人自己所制定的決策而導致今天的局面,就應承擔相關後果,因此不可視為難以彌補的損失。
另外,即便存在第三者利益損失的情況,聲請人亦不能夠為第三者的利益辯護,因為有關情況不構成《行政訴訟法典》第121 條第1 款a 項所指的損失。
在未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規定的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法院不應批准聲請人所提出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之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