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聲請法官迴避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a)及e)項的規定,當法官本人為訴訟之當事人,或在訴訟中具有可使其成為主當事人之利益;又或者曾經在下級法院參與過案件的審理工作,並就同一案件的上訴中提出的問題表明過立場,須宣告迴避。
行政法院法官並非司法上訴案中的當事人,且已聲明不會以任何形式參加由司法上訴人提起的司法上訴,同時考慮到該法官日後也沒條件提出相關申請,因此不見得有何理由會令他人對其作為法官參與審理該司法上訴案的公正性產生懷疑。
另外,該法官是擔任第一審級的法官,且從來沒有就司法上訴人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問題表明過立場。
有見及此,明顯不構成行政法院法官須迴避的事由。
-加重侮辱罪
- 準公務員
- 取決於告訴的犯罪
1. 《刑法典》第336條第2款c項規定的專營制度經營業務的公司的工作人員等同於公務員是為著刑法的適用的效力,賭場職員而被立法者視為等同於公務員。
2. 被害人為XX娛樂場區域經理,案發時正在執行職務,嫌犯對被害人作出有關侮辱的犯罪行為時,基於被害人為賭場職員的事實,當然應該且必須視被害人當時等同於公務員身份。
3. 根據《刑法典》第178條、第182條、第129條第2款h項、第336條第2款c項的規定,嫌犯所觸犯的第175條所規定的侮辱罪,僅需要告訴已經足以進行刑事訴訟程序,無需原審法院所理解的自訴。。
-防範性禁入賭場
- 事實前提
- 認定事實的遺漏
1. 上訴人被適用防範性禁入賭場的措施具有緊急和臨時的特徵,必須在有關的行政程序終結之時立即消滅。
2. 如果被防範性禁止進入賭場者被發現在本澳任何娛樂場所出現,要確定其是否觸犯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2)項準用的《刑法典》第31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違令罪」,取決於確定有關的行政違反程序是否終結的事實。
3. 原審法院在認定有關的行政程序是否終結的事實之前,就對上訴人作出判決,很明顯是存在事實事宜的遺漏,這種遺漏必定導致法院沒有辦法作出合適的判決,因而陷入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規定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