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量刑
摘要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另一方面,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主題
必要的行政申訴、可訴性
摘要
- 衛生局雖為一公法人,享有行政自治權(第81/99/M號法令第1條第1款),該局醫生亦享有獨立的職程制度(第10/2010號法律第2條),然而第10/2010號法律並沒有制定專門的紀律處分制度。
- 根據第81/99/M號法令第48條第2款的規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之一般法律制度及衛生領域之特別法例適用於澳門衛生司之人員”,故對醫務人員的紀律處分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有關規定。
- 衛生局局長對司法上訴人作出的罰款紀律處分行為並非一終局行政決定,相反,受制於必要的行政申訴(必要監督上訴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41條第3款)。
- 由於被訴行為並非一終局的行政決定,仍受制於必要的行政申訴,故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8條第1款之相反規定,其不具可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