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已證事實第8點及第9點是典型的結論性的事實,而實際需要證明的是可以從中得出該結論的事實,例如是嫌犯在見到被害人時兩車距離有多遠等,以便確定汽車駕駛者存有過失或違反了注意義務等。但是在本案中卻沒有相關的具體事實。因此,根據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49條第4款的規定,上述第8點及第9點的事實應被視為不存在。
在將原已證事實第8、9點視為不存在的情況下,經分析其餘事實,本院可以裁定,是次交通意外未能顯示上訴人/嫌犯之行為屬違法或是存有過錯,相反,由於被害人突然過線及進入了上訴人/嫌犯的行車道,上述行為顯示了被害人是本次交通意外唯一的過錯方。
因此,嫌犯/上訴人應被開釋其被起訴的一項《刑法典》第142條第3款配合同一法典第138條c)項及第3/2007號《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另一方面,由於不能將不法或過錯事實歸於嫌犯/上訴人,亦不能以因不法事實而導致的侵權民事責任方式追究車輛駕駛者及保險公司的責任,亦判處相關民事賠償請求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