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2/2018 746/2018 非常上訴之判決的再審
    • 主題

      再審的要件

      摘要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從偵查階段至審判聽證階段,上訴人A以及其他訴訟實體均未提出上訴人其因精神失常而處於不可歸責狀態之爭辯,致使無論在檢察院控訴書抑或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書中的已證事實,均未發現關於其精神失常之事實。
      因此,經對比原審合議庭裁判之已證事實後(見卷宗第20頁及其背面),上述鑑定上訴人為無行為能力的醫療報告則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所指的新證據。
      另一方面,上訴人A雖作出已證事實所涉及的犯罪行為,但極可能基於當時正處於《刑法典》第19條所規定之因精神失常之不可歸責的情況而不得予以刑事歸責,結合新證據再次進行審判,以及配合適用《刑法典》第83條及續後條文有關保安處分的規定,極可能得出跟被上訴的初級法院裁判不一樣的審判結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2/2018 1088/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2/2018 1089/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2/2018 646/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2/2018 229/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