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販毒罪
- 量刑
- 犯罪預防
摘要
1. 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2. 上訴人從事跟毒品有關的行為在澳門所產生的社會問題十分嚴重,而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單是本澳,更是全球致力打擊的犯罪行為,其性質、不法性及後果相當嚴重,毒品活動對於吸毒者的個人健康乃至公共健康及社會安寧均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對此犯罪的一般預防的要求極高。
主題
- 廢止緩刑
- 緩刑期間再次犯罪並被判處實際徒刑
摘要
1. 廢止緩刑的法定條件,本案中最關鍵的一點,是分析行為人在緩刑期間作出的符合同一條文a項或b項所指的違反行為,從預防犯罪的目標考慮是否仍然能透過一個刑罰的威嚇而達到,而且,是否已不存在任何合理的期盼令法院相信行為人仍具備充足守法的能力。
2. 在本案中,上訴人出席了本案的審判程序,尤其是在被判處緩刑的時候得到了法院嚴正的警告。那麼,上訴人在客觀上和主觀上以其再次犯罪並且被判處實際徒刑的事實來看,上訴人的行為已經明顯符合“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的條件,得廢止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