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嫌犯聲明的宣讀
- 嫌犯聲明的宣讀的預先同意
- 嫌犯的缺席審判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338條第1款a項規定宣讀或不宣讀嫌犯先前聲明的前提完全取決於嫌犯的意願。當嫌犯之前無任何意思表示,辯護人在庭審中要求宣讀,並沒有違反嫌犯的意願,另外,為著確保嫌犯的辯護權,辯護人有權代表嫌犯在庭上要求宣讀聲明。
2. 嫌犯在偵查階段簽具同意宣讀其聲明的聲明書,這種看似正常也令將來的刑事訴訟變得非常順利的做法很容易讓人接受。然而,這種做法違反了所有的刑事訴訟原則以及完全違法的,一方面,嫌犯在這個階段,完全處於不能自由決定的位置,很多時候是在還不知道發生什麽事情的情況下同意的,這無疑是一種要挾。另一方面,偵查階段不能用來解決審判階段才能解決的問題。
3. 《刑事訴訟法典》第338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請求,是嫌犯本人在經過庭審的訴訟行為時候,發現宣讀之前的聲明對其有利,方決定請求法院宣讀。條文所表述的從根本上就是,不得在違反嫌犯意願的情況下宣讀其之前所作的聲明。
4. 嫌犯之前的預先同意的聲明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訴訟行為。
5. 在嫌犯無出席的聽證的特別情況下,《刑事訴訟法典》第315條第3款規定了嫌犯的訴訟權利由辯護人代理行使的制度,那麼,嫌犯的辯護人的反對宣讀也就自然而然沒有在違背嫌犯的意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