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本案中,當嫌犯擅自打開被害人汽車車門,取去了被害人的斜孭袋及內裡財物,而其後她將有關財物如何處置,無論將之變賣又或拋棄,已經是將財物自由處分的層面,已具有將之據為己有的意圖。
原審法院在認定嫌犯是否存有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的問題上,是明顯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一般人在面對本案的事實時,都不能得出一個與原審法院相一致的答案。
因此,原審法院對認定嫌犯沒有實施犯罪事實的認定確實存有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事實瑕疵。
主題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30條亦允許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對於兩願離婚作出之判決之確認,本法院無需作實體審查,因為案中當事人之間並無勝訴與敗訴之分。再者,本案由兩名當事人共同提出確認之請求。
五.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有權限機構核准之離婚調解書應予與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