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49/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判權的終結
      - 上訴法院的審理權
      - 新的證據
      - 量刑
      - 嗣後精神失常的收容

      摘要

      1. 法院對訴訟標的作出了終局判決,其審判權即告終結,不能再就訴訟的實體問題作出改變。
      2. 上訴法院對上訴的審理,除了可以依職權作出審理的事項之外,在於對被上訴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即在原審法院作出決定時候所依據的事實以及法律規定作出是否合法和正確的審查。
      3. 原審法院在審理訴訟標的時候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衛生局的精神醫學鑑定報告這項證據,根本沒有可能對其作出審理,因此,這項新的證據,不能用於質疑原審法院的決定的合法性和合適性。
      4. 事後製作的精神醫學鑑定的內容雖然顯示上訴人在實施被判處的行為之前已經處於不可歸責的狀態,但是,原審法院的審判權已經在作出判決之後終結了,不能在就訴訟的實體問題作出決定,因此,這項新的證據也不能成為原審法院審理的標的,同樣道理,也就阻礙了上訴法院就此證據作出審理。
      5. 嫌犯及其辯護人均沒有在審理過程中就其精神問題提出質疑,使得原審法院以法必須作出嫌犯的精神醫學鑑定。那麼,原審法院沒有作出精神醫學鑑定的證據方法,並沒有使得其陷入缺乏審理任何問題的遺漏的瑕疵之中。
      6. 上訴人應該就此新的證據提出本平常上訴以外的可行的訴訟程序。
      7.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要沒有明顯罪刑不符或刑罰明顯過重的情況,上訴法院就盡可能不介入審查量刑。
      8. 對於嗣後出現的精神醫學報告所顯示的事實,原審法院應該依職權認定上訴人的狀況屬於《刑法典》第96或者97條所規定的精神失常,並命令將之收容於為不可歸責者而設的場所,收容時間相當於其被判處的刑期。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189/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自由心證

      摘要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379/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禁用武器罪
      - 量刑

      摘要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裁判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事實審理的自由心證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而作為一個平常的人、一個主觀的人的法官,在運用法律所賦予的審理證據的自由的武器時,除了需要極大的勇氣之外,也需要遵循法律對此自由附加的證據原則和客觀標準,遵守一般的生活經驗法則的義務。只有這樣,上訴法院才可能對是否存在事實審理的無效情況作出審理。法律也不期望上訴法院以其心證代替原審法院所形成的心證,更不容許上訴人以己心證去質疑法律所保護的自由心證。如果僅僅不同意原審法院的審理而以此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則是明顯不能成立的上訴理由。
      3. 雖然兩上訴人提出了各種各樣的辯護理由,也僅僅是表達對原審法院的事實認定的結果的不接受的不同意見,並因此質疑原審法院收到法律保護的不可置疑的自由心證而已,那麼,其上訴理由是明顯不能成立的。
      4. 嫌犯在搶劫之前已經持有違禁武器,此行為獨立於因持有違禁武器進行搶劫的加重搶劫罪,仍然符合第77/99/M法令第1條、第6條第1款規定的禁用武器,應該根據刑法典第262條第一款予以懲罰。
      5.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原審法院於量刑時在法定刑幅內選擇一合適的刑罰的自由,上級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量刑罪刑不符或者刑罰明顯不當的情況才有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1150/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缺乏理由說明的無效
      - 自由心證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的瑕疵
      - 缺乏審理請求
      - 判決書的無效
      - 讓先義務
      - 過失責任

      摘要

      1. 法律一方面賦予法官自由審理證據的權力,另一方面當然要求法官必須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的基礎上去自由評價證據,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也就是說,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2.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依第9/2013號法律第6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適用於本案,參見卷宗第111頁所載的原審法院選定開庭日期的決定的時間在新的《刑事訴訟法典》生效之後)對法院的判決的理由說明施以更加嚴厲的要求,一反一貫認為無需進行證據的衡量審查的司法見解,確定了法院的判決書必須在列出已證事實和未證事實以及指出形成心證所基於的證據,並且對此證據的審查及衡量,這才是判決書的理由說明的全部。
      3. 新法典所加入的法院必須進行對證據的衡量的要求,明顯是對法官的自由心證做到更加透明更加清晰的要求。法官必須對證據作衡量,不但要求在說明理由時指出形成心證所依據的證據,更要對這些證據的接受為事實的時候進行客觀的衡量,向人們解釋審判者是如何對證據所證明的東西作出清晰的判斷,雖然扼要,卻要盡可能詳盡地介紹其所接受為真的事實,以及不接受另外的證據為真的理由。
      4. 雖然,在這個認定的過程中,原審法院沒有陳述接受那些事實不接受那些事實,但是,比較其所認定的已證事實和所列舉的審理證據的內容,可以看見,原審法院完全接受了所有列舉的證據的內容為事實,其實已經隱含了沒有必要一一列舉的衡量的過程。
      5.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裁判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6. 上訴人在整個上訴狀沒有對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表示不同意見,而僅僅是不同意其得出的結論而已,即對原審法院經過對這些沒有爭議的事實的解釋得出誰是發生交通事故的過失方的結論不予以接納。這明顯是一個法律問題,而並非事實認定層面的問題,也跟其所質疑的事實審理方面的瑕疵沒有關係。
      7. 如果上訴人所質疑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存在不可補正的矛盾時,所針對的兩個事實沒有存在可比較的內容,一個是指受害人需要康復的時間,一個則是醫生作出受害人休息的建議的時間,因為醫生提出的休息的建議的時間不等於受害人已經康復,或者說,原審法院所依據的76日的決定乃用於決定上訴人的工資損失,那麼,醫生建議受害人的休息時間並不等於受害人在其他時間可以工作,並且沒有工資損失,那麼,其上訴理由就明顯不能成立。
      8. 如果上訴人的請求沒有得到審理,那麼,原審法院並不是在審理證據中陷入了錯誤的瑕疵,而是因確實沒有對該請求以及證據作出審理,那麼,就陷入了遺漏審理必須審理的問題的瑕疵(《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准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的瑕疵,構成了判決的無效。
      9. 兩名駕駛員對向行車時,擬轉向者應讓先。
      10. 讓先的標準就是有優先權的車輛能在無需變速或轉向的情況下通過。
      11. 讓先者驅車走出讓先的區域時,必須保障其這個操作不至於令有優先權的車輛需要刹車或者變道才可以避免撞車。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960/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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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馮文莊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