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
假結婚
宣告居留許可無效
為確保澳門特區依法享有高度自治,《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各個所屬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然而,《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則規定內地居民來澳前必須先向內地有關權限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因此,內地居民不論是來澳旅遊、探親、提供勞動、公幹甚至定居,都必須先取得內地部門的批准,這是中央政府主管部門的權力,體現國家對內地公民的管理,特區不得干涉。
另外,對於來澳定居的人數方面,根據《基本法》的上述規定,同樣屬於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權限。
由此可見,《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僅要求內地居民以任何形式來澳門前必須取得國家有關權限部門的批准及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決定來澳定居的人數,對於其他事務,例如審批相關人士是否符合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的資格,則是由澳門特區按照《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力自行處理。
在本個案中,上訴人因被揭發與他人假結婚,繼而被控觸犯《偽造文件罪》,最終被法院判處2年6個月徒刑,暫緩3年執行。
事實上,上訴人當初持單程通行證及以配偶團聚為由申請居留許可,並為此提供內地結婚證作為夫妻關係證明,當時相關權限部門完全是基於該段婚姻關係的存在而批准有關申請,換言之,沒有這一段關係,上訴人不可能獲得居留許可。
因上訴人為了取得來澳定居的法定文件而作出犯罪,所以行政當局得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宣告治安警察局局長於2010年3月10日批准司法上訴人居留許可的行為無效。
假釋
考慮到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其犯罪故意甚高,嚴重影響本澳社會安全以及本地居民和來澳旅客的財產安全。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另一方面,於2017年12月27日及2018年1月12日,上訴人曾違反監獄紀律的紀錄。上訴人近年的表現並未有所改善,獄方對其行為的總評價更由“良” 降至“差”,僅憑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表現並不足以使法院就上訴人提前獲釋後能否誠實生活不再犯罪作出有利的判斷,法院仍需更多時間觀察上訴人的行為。
- 存疑利益歸被告的原則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1. 存疑利益歸被告的原則是刑事訴訟中有關證據的主導性原則,所有被指控實施犯罪的被告在法院的有罪判決轉為確定之前被推定為無罪,而如對訴訟標的存有任何疑問,有關疑問須以有利於被告的方式予以解決。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