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459/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425/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264/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395/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的刑幅
      - 量刑

      摘要

      1. 《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1款的規定的新刑幅有著明顯的強制性,完全不取決於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也不存在嫌犯權利突然受到傷害或遭到不公平對待的情況。
      有關刑幅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並非上訴人所提出的突然提高或加重的刑幅,而原審法院只是欠缺在裁判中詳細列明在刑罰選擇時所適用的條文,並不構成《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判決無效情況。
      2. 在衡量上訴人的過錯時,本院發現根據原審法院已證事實,並不足夠容許裁判者判定上訴人的過錯。雖然原審法院在事實判斷中考慮了上訴人見到被害人的距離,但是這應該反映在事實中,另外,現場環境是否可以容許被害人合法調頭,上訴人是否有刹車痕等等事實對認定是次交通意外雙方的過錯責任亦屬重要及不可缺少的。
      原審判決存在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在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172/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
      - 附加條件的緩刑

      摘要

      1. 量刑的問題,我們一直認為,包括適用緩刑的期間在內的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原審法院於量刑時在法定刑幅內選擇一合適的刑罰的自由,上級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量刑罪刑不符或者刑罰明顯不當的情況才有介入的空間。
      2. 將緩刑依附於履行對受害人的賠償義務的條件的性質僅具有刑罰的性質,它的功能也限於緩刑制度的範圍以及用於加強懲罰的目的,也因而具有以再教育和再改造為內容的補償功能,並沒有其他的功能。
      3. 以這種賠償義務的支付為條件的緩刑在於加強再教育的功能尤其是回應民衆對維護社會法律秩序的期望的必要性方面。那麼,即使受害人沒有提出民事請求,法院也可以附加這些條件。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