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1/2018 1007/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1/2018 948/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的廢止

      摘要

      本案中,上訴人獲批假釋,但需遵守不再接觸毒品等義務。然而,上訴人先後兩次尿檢對THC(大麻)呈陽性反應,並多次以不同的原因更改進行尿檢的日期或缺席,明顯和重複違反了不得再次接觸毒品、循規蹈矩地生活及切實遵守社會重返廳的指引的義務,且其所作的解釋亦明顯不可信,倘繼續維持上訴人的假釋,其將很可能繼續吸食毒品,不會以對社會負責的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且亦對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造成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
      上訴人在假釋期間再次故意違反假釋義務,顯示上訴人的守法意識相當薄弱。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1/2018 1003/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作為警務人員,為獲取不法所得竟貪贓枉法與同僚一同受賄,為被禁入境之人士在本澳提供庇護,其所觸犯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及濫用職權罪,情節非常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

      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1/2018 979/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1/2018 634/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連續犯
      - 詐騙罪
      - 緩刑
      - 民事賠償

      摘要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起訴書及民事賠償請求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上訴人的犯罪計劃是希望在每段當值時間裡,並在時機允許的情況下,盡量在該段時間中能拿走最多的籌碼,而不是說其目標只是關注到每次個別行動中所涉及的少量籌碼。因此,即管在一個當值時間段內上訴人作出過多次的犯罪行為,而這些行為都是由一個相同的及唯一的主觀故意所驅使,並且每個個別行為都是實現整個犯罪計劃的組成部分,可以說,在每次值班當中發生的具體犯罪行為,不論其次數為何,都是由同一個主觀犯意所支配,應該視為單一犯罪行為。

      3. 上訴人伙同另外兩名嫌犯以分工合作的方式作出以兌換籌碼時做假及超額派彩之手法騙取娛樂場籌碼的行為與荷官將籌碼放入衫袋偷取公司款項(俗稱:“穿櫃桶底”)無異。
      再者,根據已證事實,清楚顯示上訴人擅自將屬於娛樂場以不轉移所有權之方式交付於上訴人的籌碼,通過兌換籌碼時做假及超額派彩之手法,不正當據為己有,因此,上訴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典》第340條第1款配合同一法典第336條第2款c)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上之侵占罪」。

      4. 由於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

      5. 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在十五段值班時段中騙取受害人的金錢確實為港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捌佰圓整(HKD1,199,800.00),因此,原審賠償判決應予以維持。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