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11/2018 528/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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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11/2018 888/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量刑

      摘要

      1.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法律要求法院在審理證據的時候必須對證據作出批判性分析,尤其是指出作為心證所依據的證據,而僅列舉證人的證言並指出與說明理由的內容不相符,不能構成審查證據明顯有錯誤的事實瑕疵。法院所采取的證人的證言並作出理由說明,只要不存在違反一般生活常理,所得出的結論完全是法官的自由心證的範圍,不能成為上訴的標的。
      3.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確立了量刑應考慮的因素和量刑的標準,並賦予法院在法定刑幅內的自由決定權。根據該等條文規定,法院在確定具體刑罰的時候必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刑事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的情節。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11/2018 547/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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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11/2018 407/2016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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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11/2018 926/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裁判之不轉錄
      - 將來行為作出的消極判斷
      - 再犯的危險的衡量

      摘要

      1. 依第27/96/M號法令第21條及第27條的規定而決定是否將有關判決轉錄於第21條所指的證明書上,在申請人滿足被判的犯罪為非剝奪自由之刑罰——罰金刑,且其被禁止駕駛的期間亦已屆滿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取決於作出判罪的法官對嫌犯將來行為作出的一個判斷與評價。
      2. 第27條所指的“不轉錄”不是一個積極價值判斷,而是相反,是對嫌犯將來行為作出的一個消極判斷。
      3. 這種價值判斷的作出需要法院根據卷宗的資料,尤其是對被判刑人的聽證所收集到的資料,而作出的。通常原審法院在直接接觸以及口頭的原則下,面對上訴人本人,經過聽證,得出了其個人的人格特徵以及其生活環境和條件顯示存在再次實施犯罪的危險性的結論,從而作出不批准請求的決定,而作為上訴法院,一般來說在原審法院沒有明顯的不適當和顯失平衡的情況下,應該維持其決定。
      4. 雖然,上訴人是初犯,沒有在之前、之後的行為接受起訴或審判,但是,上訴人在案中涉及侵犯人身法益的傷人罪,僅僅因口角而訴諸武力,而因其暴力行為造成了受害人上唇挫裂傷,需要縫針和7天康復期的傷害,這些情節顯示了上訴人的暴力以及不思悔改的人格特徵。那麼,再加上上訴人不承認自己犯罪事實,並予以反省,原審法院經過直接以及口頭原則之後所作出的價值判斷以及得出的結論沒有明顯的不合適,應該予以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