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6/2018 405/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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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6/2018 114/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盜竊罪
      - 未遂

      摘要

      1. 盜竊罪中的竊取是使物品脫離其原本之持有者或擁有者的實際控制,並進而為違法行為人所控制的行為。
      2. 上訴人的竊取行為一直受到商場保安的監控,直至被抓獲,對被盜物品的控制一直沒有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應該以犯罪未遂論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6/2018 1085/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自由心證
      - 新的事實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事實審理的自由心證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法官在運用法律所賦予的審理證據的自由時,也需要遵循法律對此自由附加的證據原則和客觀標準,遵守一般的生活經驗法則的義務。只有這樣,上訴法院才可能對是否存在事實審理的無效情況作出審理。法律也不期望上訴法院以其心證代替原審法院所形成的心證,更不容許上訴人以己心證去質疑法律所保護的自由心證。如果僅僅不同意原審法院的審理而以此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則是明顯不能成立的上訴理由。
      3. 上訴人提出了並不存在於控告書以及民事請求中得到陳述的事實,上訴人也不曾提出辯護狀,那麼上訴人在上訴程序提出未曾成為原審法院的審理標的的事實,屬於新的事實,上訴法院不能審理這些事實。
      4. 上訴人也僅僅是用自己觀察的角度對原審法院的事實認定表示單純的不同意而已,進而質疑原審法院的自由心證,這是法律不容許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6/2018 812/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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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6/2018 922/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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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