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 藥駕中毒品的檢驗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及存疑無罪原則
摘要
1. 從客觀醫學常識可得知,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對人體機能的影響是必然的。亦只有當吸食份量達到一定的水平才能被偵測出來。(見卷宗第8頁之尿液檢測報告)
因此,當一旦偵測出在人體內存有麻醉品成份,正如本案情況,上訴人體內被驗出含有氯氨酮及可卡因,代表著上訴人已吸食了足夠的份量,且並未完全代謝,亦因此已具備影響人體機能的能力。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毒品鑑定筆錄、扣押筆錄,上訴人的尿液報告、法醫報告等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事實上,上訴人僅片面地指出受害人聲明及證人證言的不全面性,同時更把這部分問題無限放大。其實,只要稍為注意,所謂的不全面性僅針對上訴人被拘留前一刻的細節,但相對於歸罪事實本身而言,卻絲毫沒有受影響。也就是說,從庭審上所獲得的證人證言整體考慮,一切屬於藥駕以及抗拒罪的客觀犯罪構成要件都能得到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