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1/2018 1024/2017(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1/2018 744/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法典》第284條
      - 從證據到法律適用
      - 說明理由方面的不可不爭的矛盾

      摘要

      1. 如果上訴人僅僅在上訴理由中詳盡引述了根據原審法院庭審的過程和證人證言的內容,並主張的上訴人的行為應該被判處觸犯《刑法典》第284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和處罰的罪名,那麼,原審法院的事實認定就存在瑕疵,需要重新審理,而并非直接作出法律定性的改判,因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的過程是自由心證形成的過程,上訴人要讓原審法院改變原審法院的事實認定,必須合法地經過自由心證明這個障礙,否則將落入非法質疑法官自由心證明的境地。
      2. 如果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顯示的“嫌犯的行為必然及直接導致第二被害人…..下唇軟組織挫擦傷,需1日康復”所產生的傷害,來源於嫌犯“用拳頭擊中第二被害人下顎”,卻不能明白“嫌犯的行為必然及直接導致第二被害人左踝部軟組織挫傷”以及“嫌犯的行為必然及直接導致第三被害人右側面頰軟組織挫擦傷,需1日康復”的事實中所陳述的傷害從何而來,原審法院的事實認定陷入了不可補正的矛盾。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1/2018 898/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1/2018 1157/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1/2018 717/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的變更
      - 罰金代刑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認定的事實中並沒有添加任何“新事實”,所有載於起訴書當中的事實是完整得到保留及肯定。其實,上訴人是把原審法院列明的證人證言內容視為新事實,但兩者有著質方面的不同,不能混淆。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不應選擇罰金,而所科處的徒刑亦不應以罰金代替。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