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假釋
上訴人所觸犯的為賭博的高利貸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是娛樂場所常見及多發的罪行,其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另外,鑑於被執行的刑期相對較短,未能令法庭肯定地相信上訴人假釋出獄後不會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危害。
- 加重搶劫罪/持有利器罪
- 特別減輕
- 量刑過重
- 緩刑
1. 由於有關兩項罪行保障的法益不同,分別是個人人身安全和財物安全(加重搶刧罪),以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安寧(持有利器罪),兩項罪行之間並不存在吸收的情況,兩者間屬於實質競合。
2. 上訴人所提出的在被拘留後表現合作、坦白認罪及在實施羈押措施後一直保持良好行為,該等情況並未達到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
3. 在量刑時,法院亦須考慮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上訴人為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生命或身體完整性有迫在眉睫之危險相威脅,取去兩名被害人的財物,以及強迫兩名被害人交出財物,並將之據為己有,其主觀故意程度甚高。
4. 由於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因此,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仍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
- 空白支票
- 空頭支票罪
- 故意犯罪
- 在理由說明方面存在不可補救之矛盾
- 獲證明之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法律問題
1. 簽發空白支票本身並不當然構成犯罪,而只有在明知有關支票的承兌帳號沒有足夠的支付金額的情況下,仍然簽發該支票才構成犯罪。
2. 空頭支票罪是個危險犯,將此幾乎等同於現金的支付手段投入市場而不能保證其得到承兌就構成了犯罪。
3. 簽發空白支票並容許持票人自由填寫空白部分,除非證實持票人違反填寫協議,開票人在不能保證支票到期日得到全部承兌,就構成空頭支票罪。
4. 就簽發空頭支票罪而言,行為人知道在付款銀行欠缺備付金,希望簽發並簽發支票,填寫、簽署支票並交給持票人,即具備故意的意志要素。在明知欠缺相應存款的情況下,行為人仍自願簽發支票,就具備故意的意志要素。
5. 無論是在理由說明方面存在不可補救之矛盾還是獲證明之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都是事實審理方面的瑕疵,而確定嫌犯的行為是否構成空頭支票罪,尤其是是否確認犯罪的構成要件的問題,純屬法律層面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