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6/2017 518/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協助罪的加重情節
      - 量刑

      摘要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

      2. 本案中,雖然未有事實顯示嫌犯收取了有關報酬,但上訴人伙同他人將非法入境者B帶入本澳,而B因此而向上訴人在中國內地的共犯作出支付。
      根據6/2004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的規定,除了為本人取得財產利益,為第三人取得財產利益亦構成協助罪的加重情節。因此,即使上訴人本身沒有收取金錢,但由於其共犯已收取金錢,上訴人的行為亦構成第6/2004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的加重協助罪。

      3. 原審法院所判處的六年六個月徒刑,為抽象刑幅的一半,具體處罰不屬於嚴重偏高。但是,根據一般在量刑上所需要參考的因素,包括行為不法性(涉及僅一名偷渡人士)、罪過程度、犯罪動機及個人、經濟狀況、家庭等,有關量刑可以略略降低。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6/2017 588/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之瑕疵
      - 量刑過重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及受害人在卷宗內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及視像紀錄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犯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2. 雖然有關視像記錄顯示上訴人所駕駛的車牌為MK-33-XX車輛的剎車燈亮起,但剎車燈的亮起只意味著駕駛者正踏踩在剎車制上,可以只是輕踏,並不能顯示駕駛者所使用的力度能夠令車輛完全停止前進;最後,兩車相撞是因為上訴人錯誤地踏中加油掣(油門),以致失控衝前。

      3.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情節,上訴人在案發時,從駛出停車場出口至發生碰撞前,雖然以慢速行駛,但從未停車。的確,當時有一輛違泊的七人車停在肇事現場停車場出口右方,以致阻擋着上訴人的視線,令上訴人無法看清楚路面右方是否有來車,然而,上訴人沒有按照法律所要求的“有必要時”停車,上訴人沒有停車的情況下直接將車駛離停車場,以致與從右方來的石油氣車發生碰撞,碰撞後上訴人又錯踏加油掣使其車輛失控衝前,並把受害人撞倒在地上及令其身體完整性受到嚴重傷害。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6/2017 527/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過重

      摘要

      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從身份不明人士處取得毒品,目的為將有關毒品從中國內地運入澳門作販賣用途;上訴人被捕前一日,已經以港幣四千五百元向案中第二嫌犯出售兩包“冰”毒。而在被捕當日,司警人員在其身上搜獲毒品(5包“冰”毒及1包紅色藥丸),上述檢獲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總重量為1.9978克,超過9日的參考用量。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販毒罪,特別是軟性毒品的不法販賣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越來越活躍,行為人亦漸趨年青化,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危害到公民,特別是年青一代的身體健康,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此外,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販毒活動屢見不鮮,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6/2017 427/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包括警員的證言,另外,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了事發時跟車搬運工人的供未來備忘的聲明筆錄,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逃避責任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6/2017 664/201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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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