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訴訟繫屬情況
- 違反工傷賠償
摘要
1. 在本輕微違反案中是檢察院作為控訴方,追究違反者違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規章之行為,有關違法行為性質上傾向犯罪(見《刑法典》第123及第124條),並且檢察院根據法律規定作出檢控,其追訴並不取決於任何人之意願。而在工作意外賠償卷宗內,其訴因是針對實現工作意外傷者追討法定賠償。
在請求方面,輕微違反直接帶有處罰性質,藉透過罰金刑(佔大部分的情況)的實施起到一般預防的作用。而在工作意外卷宗裡,為的是要使傷者獲得金錢賠償,以彌補因工作受傷而帶來的經濟影響。
可見,在本案中除了部分主體相同以外,未能發現在訴訟請求及訴因方面兩案有重複的情況。因此,兩案不屬於繫屬之情況。
2. 根據《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第36條第1及第2款b)項規定,在出現意見分歧時,應先由傷者選定的醫生及保險公司選定的醫生開會會診,而若果在這會診仍未達成協議,便再按照第36條第4款的規定,向衛生局申請再指定一名醫生,加上先前的兩位醫生再召開醫生會議,以便解決分歧。
因此,當上訴人向勞工局提出要求召開醫生會議時,上訴人已是按照法律規定解決分歧,而勞工局應該召開雙方醫生的會議,而不是把責任推向衛生局。
至此,由於並未能就相關賠償責任達成共識,而上訴人亦按照法律規定提出異議,這階段不應指責上訴人故意不支付予傷者,上訴人亦未觸犯有關不支付給付的違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