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3/2018 2/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缺乏理由說明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事實的判斷亦作出有關說明,原審法院已指出了法院用以形成心證的證據,說明了對每一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也明確地指出了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原審法院已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
      雖然原審法院可以更詳盡地對每一證據的審查作出說明,但原審法院的有關說明也符合了法律的基本要求。
      2. 確定毒品數量的主要原則,透過終審及中級法院的司法見解,應該是透過定量分析而為之,不應考慮淨重量當中的其他物質。
      對於確定上訴人行為的屬性,究竟屬於一般的販毒行為又或屬於少量販毒行為而言,都要先對本案中檢號為TOX-P1226號扣押品進行關於毒品含量的定量分析,因應檢測的結果而適用法律。
      另一方面,在裁定上訴人的持有毒品提供予他人及同時又用於個人吸食時,法院亦應該查明用於提供予他人和用於個人吸食的準確數量。
      因此,原審法院的裁決確實沾有“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作出該裁判”的事實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3/2018 931/201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3/2018 891/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3/2018 94/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協助非法入境罪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雖然兩嫌犯,包括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選擇行使緘默權,但是透過警方在拘捕行動前長時間對兩名嫌犯以及其他涉案人士作出的電話監聽措施,以及相關日子的跟蹤監視行動,再結合有關的錄影和酒店住房登記,出入境紀錄等相關證據,再加上非法入境人士供備忘用的聲明,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根據原審判決已證事實第2、第13至37點,兩名上訴人存有共同犯罪的決意及計劃,當中收取不法報酬是直接驅使他們犯案的主要動機及組成犯罪計劃的一部分。在共犯的情況中,到底是其中任何一人或二人共同收取不法利益並不會改變行為的性質及法律定性,因為這是屬於共犯在實施犯罪計劃的手段而已,對認定二人為共犯的身份並以此作出統一歸罪並無影響。

      3. 兩上訴人所觸犯的協助非法入境罪屬於嚴重的罪行,對社會秩序帶來相當嚴重的負面影響,另外,考慮到本澳長期以來一直面對非法移民及非法入境者在澳門從事犯罪行為所帶來嚴峻挑戰,非法入境問題對澳門當局維護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的困難,對社會安寧亦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

      4. 由於兩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兩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仍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兩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3/2018 1076/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