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再審的要件
摘要
本案中,上訴人所指的新證據尤其是由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發出的關於上訴人出入境紀錄的證明書,當中錄得上訴人於2015年7月2日凌晨1時23分才經澳門國際機場入境的紀錄。
上述文件可以證明在案發當時,上訴人並不身在澳門,亦即是說,單憑有關文件,已經足夠可以推翻原審法院根據《道路交通法》第132條第2款,對車輛所有權人作為相關輕微違反的推定。
雖然上述文件在審判前已經存在,只是從未被調取,但是上訴人缺席審判聽證,亦是在審判後才向出入境當局申請有關文件,而這文件可以相當肯定地證明上訴人並不可能觸犯相關違例,而原審法院在裁判中並沒有可能考慮相關的文件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