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量刑
1. 《刑法典》第66條規定的刑罰之特別減輕的前提是,在犯罪之前或之後或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的罪過的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情節,也就是說,不僅要有明顯減輕事實的不法性或行為人罪過的情節,而且還要有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情節,即明顯減少預防的要求之情節。
2. 減輕情節的多寡絕對不能必然導致特別減刑,而是必須表明事實的不法性、行為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明顯減輕。也就是說,只有在評價具體案件中出現的所有情節之後,如果事實的整體形象產生了事實不法性、行為人罪過和刑罰的必要性明顯減輕的結果,才應使用刑罰的特別減輕。
3. 單純的自認, 以致是毫無保留的自認以及承認控告書中的所有事實,只是在無可抵賴的事實面前作出的,並不能明顯減輕其行為的不法性和罪過,不能適用特別減輕情節。
4.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罰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一如我們所認同,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量刑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盜竊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非常活躍,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侵犯公民及遊客對動產的所有權,影響本澳的形象,亦影響有關行業的正常運作及社會安寧,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此外,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犯罪活動屢見不鮮,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 長期無能力之財產損害賠償
- 非財產損害賠償
1. 雖然被害人已年滿65歲,但當時身體健康狀況良好。由於是次交通意外,被害人不但失去原有的強健體魄,同時亦成為了殘疾人士,生活上的種種不便,導致被害人失去往日的快樂與朝氣;從有關被害人的身體肢體的受傷程度,尤其是永久性無能力被確定為10% ,傷殘對其生活、工作的影響程度,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對被害人支付澳門幣二十五萬圓的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金適合,不需作出修改。
2.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被害人需進行兩次手術,被害人之傷勢留有創傷性關節炎之後遺症及遭受10%的永久傷殘,考慮這種種令上訴人所遭受的傷害、痛苦及不便,並由此而引起的不適及恐懼,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對被害人支付澳門幣四十五萬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賠償金適合。
- 緩刑的廢止
- 法律問題
- 廢止緩刑的衡量原則
- 廢止緩刑的要件
1. 法院在審理是否廢止上訴人的緩刑所要做的僅僅是根據客觀的事實的分析而得出《刑法典》第54條所要求的要件是否得到滿足的結論,是一個法律問題的解決過程,而非認定事實層面的過程,極其量也僅僅是法院在得出廢止緩刑的條件得到滿足的結論出現決定的錯誤或者不合適。
2. 法院在決定被判刑人的緩刑的廢止從來不會單純因為其經濟條件的欠佳而遭受失去自由的不利待遇。法院所重視的是,被判刑人對待法院的判決所昭示的對犯罪的懲罰與預防的警戒的認識以及對法院判決的權威性以及強制執行的態度。
3. 只要法院確認《刑法典》第54條第l款a、b項之其中一項並在得出第1款主文的要件的結論時,法院就對被判刑人作出廢止緩刑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