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所觸犯的兩項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第2款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違令罪,每項可被判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上訴人每項被判處八個月徒刑,兩罪競合,合共被判處一年實際徒刑之單一刑罰。考慮對並非初犯的上訴人的特別預防要求,上述量刑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2. 上訴人在實施本次犯罪時已曾因多次觸犯相同罪行而被判刑的前科,即上訴人在初初犯罪時曾獲得罰金及緩刑的機會,其後,上訴亦多次接受實質監禁,但仍未引以為誡,不知悔改,並且再次觸犯相同的罪行。從中可以得出以往的判決對上訴人而言仍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不能阻止她再次犯罪的結論。上訴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她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