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2/2017 1014/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2/2017 225/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法律定性- 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摘要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交的答辯狀的事實,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

      2.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詳細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其中,亦指出了無證據直接指證,在被害人遭受暴力的期間,究竟是哪幾位嫌犯在偵查室內。原審法院的說明並非說沒有嫌犯在偵查室內,只是未查明是哪幾位在偵查室內,但是,四名嫌犯負責對被害人進行偵查,每一時刻至少由其中一人在被害人附近看管,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四名嫌犯是知悉被害人被毆打,且沒有阻止及救助。
      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經分析上述的證據,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並不存有上訴人所提出的瑕疵,亦沒有違反“疑罪從無”原則。

      3. 四名上訴人作為警務人員,在當值期間負責看守和調查被害人,且他們具有予以及時制止毆打和對傷害救助的法律義務,在他們知悉被害人被嚴重毆打,並處於嚴重受傷的狀況下,但各人仍處於應為之而不為之之狀態,導致最後受害人死亡的這一結果。四名上訴人的這種行為已完全地以一個不作為的方式(《刑法典》第9條第2款)觸犯一項第138條c)項及第139條1款b)項規定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2/2017 1075/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在服刑期間,上訴人更違反獄中紀律並被處罰,雖然在期後表現好轉,但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表現仍未足以使法院就上訴人提前獲釋後能否誠實生活不再犯罪作出有利的判斷,法院仍需更多時間觀察上訴人的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2/2017 1094/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2/2017 1015/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