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 特別減輕
- 量刑
- 扣押物
- 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各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各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犯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根據卷宗資料,上訴人所提及的受威脅情況下實施犯罪且與警方合作指出了指使販毒之人事宜並未在原審中獲得證實,亦未成功拘捕案中主要及重要人物(上訴人所指的“F”),因此,其合作及認罪的態度只能作為一個一般減輕情節,並不符合《刑法典》第66條所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
3. 在量刑時,法院亦須考慮本案屬跨境犯罪,上述上訴人分別受身份不明人士指使在本澳實施販毒行為,各上訴人所持有毒品之性質及數量,並考慮毒品販賣對吸毒者的身體健康及社會安寧造成的嚴重影響。
另外,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販毒罪,特別是軟性毒品的不法販賣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越來越活躍,行為人亦漸趨年青化,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危害到公民,特別是年青一代的身體健康,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
4. 事實上,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中,並未提及上訴人所扣押的錢款及手提電話是犯罪所得及犯罪工具。
因此,原審法院在裁決扣押三名上訴人的錢款及手提電話時確實患有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5. 本案中,應開釋上訴人C被判處的一項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2條第2款a)項規定,亦惠及第五、第六、第八、第九和第十嫌犯,亦應開釋彼等被判處的一項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但是考慮案中各人的情節,維持上述嫌犯的二年緩刑期間
- 事實變更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 量刑過重
- 民事賠償
1. 判決書中已證事實第12點之事實與控訴書所載事實相比較,只是控訴書所描述之示意方式“以眼神或口型的方式”,未能獲證明,但是,仍然獲證明了第一嫌犯向第二嫌犯示意,因此,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事實變更問題。
2. 原審法院根據相關證據,特別是錄影光碟的內容,認定兩嫌犯實施了部分事實,但是未能認定兩嫌犯亦實施了2015年11月18日的罪行。
原審判決內只是對不同日子兩嫌犯的行為作不同的認定,而有關事實的認定並不存在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的瑕疵。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兩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犯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4. 兩上訴人使用預早得知撲克牌點數這一詭計並由第一嫌犯對第二嫌犯作出不當派彩,導致受害娛樂場對有客人中彩這一事實產生錯誤,而令到受害娛樂場造成相當巨額的損失。
上述的行為已非單純的不正當據為己有,而是使用了詭計欺騙受害娛樂場,其等行為觸犯了加重詐騙罪。
5.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兩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尤其是涉案的金額達六百多萬元,本案中,原審法院判處的三年九個月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6. 民事責任源於刑事不法行為,由於本案已經證實了不法行為及所導致的損失,本案符合《民法典》第477條所指的條件,原審法院的民事賠償裁決亦應予維持。
事實陳述不足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67條的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當事人在選定、解釋及適用法律規則方面之陳述約束,但僅得採用當事人分條縷述之事實,所以如當事人在陳述組成訴因的事實時有不足之處,則需承擔敗訴的風險及後果。
2. 另外,上訴人不可以將事實與證據兩者混淆,簡單來說,事實是支持判案的依據,而證據則是用以證明有關事實的方法,因此,如果所陳述的事實不足以支持有關訴訟理由成立,不論以何種證據方法亦不能夠令該訴訟理由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