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文件提交的適時性
- 讓先義務
- 損害賠償
摘要
1. 本案中,在參閱該等文件後,有關文件是本澳一些圓形地的圖片,而該等文件,並非不可能於辯論終結前提交,而該等文件亦不涉及任何嗣後事實,亦並非因嗣後出現之情況而導致有需要提交。
民事請求人在上訴狀中所提交的文件已屬不適時,不應接納。
2. 盡管原審法院認定A應按照箭頭方向行車,但未遵守,但是被害人的相關行為並不排除嫌犯在進入圓形地前所應有的讓先義務,因為根據上述《道路交通法》第34條規定,有讓先義務的嫌犯在進入圓形地前已經看到A的電單車,此時,嫌犯便應減慢車速或停車,以便讓電單車先通過,而非將車輛駛進交滙處。
因此,根據原審法院所認定的客觀事實,可以得出是次交通意外是因嫌犯沒有遵守讓先交通標記,違反謹慎駕駛的義務而造成了事故發生的結論。
3. 嫌犯B及X保險有限公司以連帶責任方式向上訴人A支付財產及精神損害賠償的總金額為澳門幣666,168圓以及工資損失,相關金額需於判決執行時再作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