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4/2018 221/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刑的廢止

      摘要

      緩刑的實質條件之一是法院對被判刑者將來的行為表現作出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期待其重新納入社會,以對社會負責的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但上訴人的具體情況顯示這一目的已經不能達到,因此,上訴人的緩刑應被廢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4/2018 272/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4/2018 152/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4/2018 75/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4/2018 724/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非財產損害賠償
      - 長期無能力之財產損害賠償
      - 收益損失賠償

      摘要

      1.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上訴人在6個月治療後仍留有長期腰背疼痛的後遺症,遭受15%的永久傷殘,考慮這種種令上訴人所遭受的傷害、痛苦及不便,並由此而引起的不適及恐懼,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定出澳門幣二十萬圓的賠償金略低、應該定為澳門幣三十五萬圓較為適合。

      2. 是次交通意外使民事聲請人從2015年5月6日至2019年12月22日(共4年7個月16日,即1666日)減少了15%的工作能力,期間的薪金損失應為澳門幣199,920.00元。(澳門幣800.00元X 1666日X 15%),而由於一次性收取,則作一折算,並以該金額的80%計算,為澳門幣159,936圓。
      然而,由於被害人沒有就這部分賠償提出上訴,本院維持原審法院訂定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澳門幣139,776圓。

      3. 原審法院根據卷宗所附文件,尤其是第223頁被害人僱主的聲明,以及相關證人證言而認定被害人的薪金及因傷而損失的工資金額,有關認定並沒有任何錯誤。
      本案中,由於有充足的事實支持有關的工資損失,原審法院判處相關的賠償並沒有任何錯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