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自由心證、既判案效力
摘要
- 法官對鑑定報告內容的評定享有自由心證,關鍵在於必須說明構成有關心證的決定性依據。
- 只有當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以認定事實時犯有明顯錯誤,上訴法院方可廢止原審法院所作的事實裁判,取而代之自行重新評價相同的證據以改判事實問題。
- 倘若出現會診委員會成員意見不一的情況,不代表法院必須採納有關會診報告中的多數意見,因為如法院認為該報告的少數意見,又或其他的鑑定報告或意見更具說服力,則法官在說明理由後便可引用之。
- 倘被上訴人、其僱主及上訴人在試行調解會議中已表明接受“工作意外與侵害之間存有因果關係”,而原審法院已以判決書形式確認了相關和解協議,該判決已確定生效,從而產生既判案效力,鑑定人不得再作出“當日的損傷不足以造成腰椎間盤突出”的鑑定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