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事實陳述不足
摘要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67條的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當事人在選定、解釋及適用法律規則方面之陳述約束,但僅得採用當事人分條縷述之事實,所以如當事人在陳述組成訴因的事實時有不足之處,則需承擔敗訴的風險及後果。
2. 另外,上訴人不可以將事實與證據兩者混淆,簡單來說,事實是支持判案的依據,而證據則是用以證明有關事實的方法,因此,如果所陳述的事實不足以支持有關訴訟理由成立,不論以何種證據方法亦不能夠令該訴訟理由成立。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非為本澳居民,在實施加重盜竊犯罪行為後,為逃避警員的追捕而故意對警員施加暴力,可見上訴人的故意程度甚高,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嚴重影響本澳社會安全以及本澳的旅遊形象。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