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 法律定性
- 特別減輕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行為人所企圖偷取的物品放置於車輛內,他是以打爛車窗,破毀車輛的方式將其取去。
車輛車廂,即使是可移動的物件,亦是一相對封閉之空間,但由於並不符合《刑法典》第196條d)和e)項的破壞和爬越法定定義有關的“房屋”概念,因此不適用《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e)項的規定。
雖然相關車輛當時並不在行駛,而是處於停泊狀態,但《刑法典》第198條第1款b)項的規定包含任何機動或非機動車輛所載的物品,即便車輛並非處於行駛狀態亦然。
在偷盜行為中,上訴人亦毁損相關汽車的玻璃,其行為亦同時以實質競合方式觸犯了一項《刑法典》第206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既遂的毁損罪,因為其行為使汽車的玻璃損壞及失去效力。
2. 本案中對上訴人有利的情節是上訴人是初犯,在審判聽證中承認犯罪事實,以及在卷宗內存儲了金錢以便彌補受害人倘有的損失。
從上述行為中,確實可以顯示上訴人對其行為作了明顯悔悟,可以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應適用特別減輕的規定。
3. 經對上訴人行為重新法律定性及適用特別減輕情節後,需對上訴人的罪行重新量刑。
4.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主題
- 刑罰的選擇
- 緩刑
摘要
1.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上訴人觸犯了兩項罪行,以及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亦需考慮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以罰金代替。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上訴人已有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