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0/2016 676/201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0/2016 556/201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0/2016 678/201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0/2016 657/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禁用武器
      - 《刑法典》第129條第2款f)項加重情節

      摘要

      1. 從有關已證事實中,盡管B的傷勢並未顯示曾危及其生命,但是根據兩名嫌犯(包括上訴人)對受害人B的襲擊行為,一人抱緊受害人不讓其移動,另一人持刀由上向下砍向其頭部,上述的襲擊行為已充分顯示上訴人以及另一嫌犯存有殺死受害人B之意圖。
      2. 雖然事發時刀具並非由上訴人攜帶到有關單位,亦不在上訴人的身邊或即時可接觸的範圍,但是,上訴人卻走進單位的廚房去尋找犯案工具,即上訴人是為著增加襲擊之嚴重性、危險性及有效性才會萌生尋找刀具的想法並付諸實行,因此不能認定上訴人“合理”地持有該刀具。
      3. 上訴人在一單位內持刀襲擊兩名受害人,雖然其行為極其暴力,對受害人的身體完整性甚至生命亦造成十分嚴重的傷害,然而,其行為並未達至加重情節所要求的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10/2016 872/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