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5/2016 243/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法律定性
      - 量刑過重
      - 賠償

      摘要

      1.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兩上訴人僅提交形式答辯,而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了調查,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當中亦未發現在事實事宜審查方面存在漏洞。

      2. 透過錄像的片段,再結合兩上訴人收取相關的款項,上述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兩上訴人實施了加重盜竊罪,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兩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3.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兩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4. 由於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並無違反任何規定,故此,上訴人與數名人士組成犯罪集團,一起先後在兩間店鋪內以分工合作的方式盜取兩名受害人的財物,已符合《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g)項「加重盜竊罪」的要件。

      5.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兩上訴人所觸犯的兩項加重盜竊罪,每項判處三年九個月徒刑,約為抽象刑幅的四分之一,上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最基本的要求。
      在犯罪競合方面,原審法院對兩上訴人各判處四年九個月實際徒刑,符合《刑法典》第71條的相關規定。

      6. 由於兩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有作出兩項的「加重盜竊罪」的犯罪事實,並沒有違反任何規定,故此,原審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兩上訴人須要向兩受害人賠償損失的裁決完全正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5/2016 63/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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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5/2016 33/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5/2016 88/201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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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5/2016 578/201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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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