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12/2015 652/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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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12/2015 433/2015/A 效力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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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12/2015 906/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心證
      庭審紀錄
      並不存在的嫌犯庭上聲明

      摘要

      一、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 根據本案原審庭審紀錄,嫌犯在庭審上祇就其身份認別資料、住址、其或有的犯罪前科及其經濟、個人和家庭狀況發表聲明,至於涉及訴訟標的之提問,則表示不願回答。然而,原審庭在判決書內解釋其對事實的心證的形成過程時,提到曾審議了嫌犯的聲明,嫌犯承認是次終被認定的事實,但就不承認是次終未被認定的事實。
      三、 顯而易見,原審庭的心證是尤其奠基在並不存在的嫌犯聲明內容,原審判決因而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上訴庭根據《刑事訴訟法典》此法典第418條第1款的規定,命令把本案整個刑事訴訟標的發回初級法院重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12/2015 896/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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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12/2015 932/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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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