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離婚
事實分居
摘要
基於工作原因而不在家中與配偶同住不應被視為構成訴訟離婚理由的事實分居。
主題
嗣後事實、上訴之目的、商標註冊
摘要
-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25條第1款的規定,因嗣後之創設權利、變更權利或消滅權利之事實而得益之當事人,得於辯論終結前,在其後之訴辯書狀或新訴辯書狀中提出該等事實。
- 同一法典第566條第1款亦規定判決時應考慮於提起訴訟後出現之創設權利、變更權利或消滅權利之事實,使裁判符合辯論終結時之情況,但不影響其他法律規定所設定之限制,尤其是在可使訴因變更之條件方面之限制。
- 上述的規定是為了第一審訴訟程序而設立的,就上訴程序方面,並沒有相關的規定。
- 上訴的核心目的在於審核原審決定在事實層面上或法律適用方面是否有錯。
- 基於此,作為上訴法院,不能考慮在上訴程序中才提出的新事實,否則等同於接納訴因的變更,有違《民事訴訟法典》第212條所規定的訴訟程序恆定原則。
- 在待註冊商標和已註冊商標在視覺上有明顯的區別,不易令消費者產生混淆的情況下,應予以註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