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販毒罪
事實審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評價證據
自由心證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量刑
摘要
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而《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庭就涉及上訴人販毒罪的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及其內提到的證據材料,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
三、 原審庭在判決書內提到的上訴人懷孕一事,是涉及其原被指控的吸毒罪的開釋理據。由於她此條罪名已被原審開釋,所以上訴庭便毋須探究她當時是否真的沒有懷孕。而無論如何,她懷孕與否未必能排除她會把所持有的毒品全數用於提供予他人。
四、 在販毒罪的量刑方面,上訴庭經考慮原審已查明的種種事實情節,並根據《刑法典》第40條第1、第2款和第65條第1、第2款等準則,認為原審就上訴人的販毒罪而科處的徒刑刑期實在已無再往下調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