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15 83/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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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15 34/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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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15 198/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15 507/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訴訟標的
      答辯狀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
      連續犯
      販毒罪
      量刑

      摘要

      一、 由於嫌犯在答辯狀內並沒有主張其被控犯罪事實以外的事實以作為辯護理由,本案對嫌犯不利的訴訟標的便僅由控訴事實所組成,而既然原審庭已把一切控訴事實認定為既證事實,原審判決便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事實審瑕疵。
      二、 由於上訴庭在原審判決的判案理由內找不到任何自相矛盾的地方,原審判決也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瑕疵。
      三、 原審既證事實已清楚顯示嫌犯是一次過把11小包的毒品帶回澳門,以便售予他人圖利,因此本案無論如何也不屬連續犯情況。
      四、 由於其中8小包的毒品(亦即警方在嫌犯內褲和其住所內搜出的毒品)一共含有6.004公克的純量氯胺酮,此等數量的氯胺酮已排除了把嫌犯已被原審判處罪成的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指的販毒罪改判為同一法律第11條第1款所指的「較輕的販毒罪」的可能性。
      五、 在量刑方面,考慮到原審已查明的種種事實情節,原審就嫌犯的販毒罪而科處的徒刑刑期,已不再有往下調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15 162/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