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志榮法官
- 李偉成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志榮法官
- 李偉成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志榮法官
- 李偉成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假釋
1.《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批准假釋必須同時符合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
2. 形式要件是指囚犯必須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
3. 至於實質要件方面,法院必須判斷提前釋放囚犯是否可以讓其順利重新納入社會,同時亦要考慮有關決定會否損害或削弱公眾對被觸犯法律之效力之信任,以及會否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
4. 考慮到上訴人所觸犯的罪行是販毒罪,有關犯罪在本澳屬於多發性,且上訴人是為了謀取不法利益而聯同其他作案者一同來澳犯案,加上事發時被搜出的毒品(海洛因)重量達800多克,可見犯罪的不法性及故意程度十分高,如提前釋放上訴人將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對本澳法律秩序造成負面影響,繼而不能夠回應一般預防犯罪的要求。
5. 另外,上訴人至今仍只承認其為一名吸毒者而非販毒者,間接表示只是“不幸”於購買毒品時剛好一起被捕,然而,本澳的三級法院早已就上訴人的案件先後作出審理,最終都認定上訴人須就其行為負上刑事責任,由此可見,上訴人對過往的錯誤行為仍未有所反省,如現階段提前釋放上訴人,難以肯定其必定能夠以負責任的方式重返社會,不再犯罪。
假釋
1.《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批准假釋必須同時符合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
2. 形式要件是指囚犯必須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
3. 至於實質要件方面,法院必須判斷提前釋放囚犯是否可以讓其順利重新納入社會,同時亦要考慮有關決定會否損害或削弱公眾對被觸犯法律之效力之信任,以及會否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
4. 上訴人於2009年在內地因觸犯盜竊罪而被判入獄兩年半,雖然經歷了兩年半牢獄之苦,但上訴人並沒有因此而吸取教訓,出獄後不到三年就重蹈覆轍,再次作案,實施相同性質的犯罪,可見其守法意識非常薄弱,其個人人格存在一定缺陷,如現階段提前釋放上訴人,難以斷定其必定能夠以負責任的方式重返社會,不再犯罪。
5. 考慮到澳門作為世界旅遊悠閒中心,有必要確保地區的安全旅遊城市形象,保障旅客的人身及財產利益,然而,上訴人的犯罪行為正好與上述目標相違背,因此如提前釋放上訴人不但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還會對社會安寧造成衝擊及負面影響,繼而不利於一般預防犯罪。
假釋
1.《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批准假釋必須同時符合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
2. 形式要件是指囚犯必須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
3. 至於實質要件方面,法院必須判斷提前釋放囚犯是否可以讓其順利重新納入社會,同時亦要考慮有關決定會否損害或削弱公眾對被觸犯法律之效力之信任,以及會否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
4. 考慮到上訴人在緩刑期間再次實施犯罪行為而被判處3個月實際徒刑,更導致之前被判處之緩刑遭到廢止,雖然有關犯罪非屬嚴重罪行,但上訴人漠視本澳法律,在緩刑期間再度實施相同犯罪,可見其守法意識非常薄弱,其個人人格存在一定缺陷,在現階段難以斷定一旦提前釋放上訴人,其必定能夠以負責任的方式重返社會,不再犯罪。
5. 另外,上訴人不重視法院給予的機會,在緩刑期間再度實施相同犯罪的表現,無疑是向法律的權威作出挑戰,因此一旦上訴人獲得提前釋放,將會對原有的法律秩序造成衝擊及負面影響,甚至有可能引起公眾對法律的效力提出質疑,繼而不利於犯罪的一般預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