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事實不足的瑕疵
- 法律問題
- 脅迫罪
- 暴力手段
- 說明理由的不可補正的矛盾
- 量刑
原審法院在理由說明中具體陳述了證人所陳述的案發時間,但是,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並沒有這些證人的證言的內容,也就是說,原審法院所基於定罪的事實並不是純粹證人的證言,在結合原審法院的自由心證之後認定的事實,而這些事實並沒有像上訴人所陳述的那樣的具體時間,故不能認為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的時候存在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2. 上訴人所指的原審法院僅僅認定上訴人曾以“恐嚇及毆打等手段”這些結論性的事實,並沒有具體證實上訴人使用了何種迫令A賭博“十三張”的威嚇手段,並不是在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作出判決的瑕疵,而是純粹的一個法律適用的問題,也是就是說,法院在沒有認定存在任何具體的脅迫手段的情況下而判處上訴人的脅迫罪名成立,如果這個理由成立,僅僅是法律適用的錯誤,而非事實審理層面的問題。
3. 原審法院已經明確認定了上訴人以毆打受害人的方式強迫受害人進行賭博,這明顯是以實際發生的“暴力”相威脅,是實際發生的事實,並不是一般的結論性事實。如果用“暴力手段”則是結論性事實。
4. 說明理由方面的矛盾,是指法院所認定的已證事實之間,或者已證事實與未證事實之間,或者在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據說明中存在矛盾。這種矛盾是絕對的,即一方面說“是一”,另一方面又說“不是一”,而不能存在於被指互相矛盾的事實之間各自所表達的意思不同或者各自所證實的內容不同的事實之間。
5. 量刑是法院以法律所賦予的在法定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為標準自由選擇一合適的刑罰的決定,上級法院的介入只有在原審法院的量刑存在明顯的罪刑不相適應或者刑罰明顯不當的情況下才有空間。
6. 上訴人是在監獄服刑期間實施了被判處的犯罪,犯罪行為的不法性和罪過程度是明顯偏高的,不但給也是服刑的受害人在心理上以及在人格的重塑上帶來嚴重的傷害,更難以接受的是上訴人所實施的犯罪給澳門監獄這個實現公正的公共機構的管理以及懲治犯罪的權威帶來極大的破壞,在法定的最高三年的刑幅內,原審法院僅僅確定9個月每項罪名的刑罰是明顯偏低,更沒有下調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