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鑑定報告
會診委員會
1. 根據《勞動訴訟法典》第71條第1款的規定,如當事人不同意在調解階段進行的身體檢查的結果,可聲請由會診委員會進行檢查。
2. 會診委員會由三名醫生組成,這三名醫生當中,一位由遇難人指定、一位由保險實體提供、最後一位由法院委任,由此可見,會診委員會的機制完全能夠體現公平、公開原則及相關專業性。
3. 立法者設立會診委員會讓其針對遇難人的傷勢進行鑑定的主要理由是因為相信三位醫生總比一位醫生的判斷更為準確及穩妥。
4. 針對本上訴案而言,會診委員會經過分析及討論遇難人的個案後,最終就其傷勢及健康狀況達成一致意見,因此按經驗法則和常理,我們認為原審法庭不採納第一份鑑定報告,並以會診委員會的鑑定報告作為判案依據的做法並無不當之處。
- 緩刑的實質前提
- 上訴法院的介入
- 醉酒駕駛罪
- 現行犯
- 犯罪預防
1、 《刑法典》第48條第1款規定了緩刑制度的實質前提是指法院必須整體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是否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即以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作為給予緩刑的界限,具體地說,倘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舉止,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無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2、 衡量犯罪預防的實質要件是法院通過直接和口頭原則而對嫌犯在審判過程中所顯示的人格、社會生活條件、犯罪前後行為的表現等情節,而形成的總體看法和得出的對嫌犯給予緩刑的有利或者不利的結論的一個複雜過程。同樣,對於上訴法院來說,這種結論在顯示明顯錯誤和所選擇的刑罰與所判處的罪名明顯不符和不適當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3、 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毫無保留地承認實施了被控的事實,是在現行犯的情況下被揭發其在禁止駕駛期間駕駛車輛及醉酒駕駛,其在庭審期間自認的刑事價值相當有限。
4、嫌犯在另案因觸犯一項「醉酒駕駛罪」而被判處3個月徒刑,暫緩執行,為期1年3個月以及禁止駕駛,為期1年6個月,卻在此判決生效六個月後就實施包括仍然是上次被判處的醉酒駕駛罪的兩項罪名,犯罪故意相當高,可以顯示對其的犯罪的特別預防的更高要求。
5、 懲罰醉酒駕駛一直都是澳門這個社會強烈的呼聲,對此類犯罪的一般預防一直都保持著很高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