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吸毒罪
- 新的問題
- 藥物依賴者
- 緩刑
摘要
1. 第17/2009號法律第25條規定的法醫鑑定有助於法院在對真正的藥物依賴者作出懲罰之前進行法律上規定的救治措施,這才是反毒品法律真正的目的,因為適用實質徒刑的刑罰是最後的選擇。
2. 事實上,司法當局最好在窮盡一切措施之後,尤其是確定嫌犯是否屬於藥物依賴者,才作出對吸毒者執行實質徒刑的判決。
3. 但是,這種訴訟程序上的缺乏並沒有被法律明確視為無效,而嫌犯並沒有提出這方面的質疑,也沒有在訴訟開始階段推動證實這方面的事實,因此,嫌犯是否屬於藥物依賴者是一個新的問題,在上訴階段不能夠作出確認這方面的事實的任何措施。
4. 雖然,在本案獲得證明,“嫌犯聲稱於兩年多前開始吸食毒品”,但是並沒有得到證明,嫌犯是一個藥物依賴者,嫌犯本人也沒有推動證明這個事實,以讓法院在適用刑罰的時候考慮第17/2009號法律第19、25條的適用。
5. 嫌犯在卷宗被判處觸犯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和15條罪名共2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准予暫緩1年執行的情況下,仍然在緩刑期間觸犯了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所規定和懲罰的罪名,實難讓人相信不通過刑罰的實質執行,已能使行為人吸收教訓,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而將對行為人所科處的徒刑暫緩執行,足以實現懲罰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