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假釋
- 犯罪的預防
- 囚犯的人格重塑
- 重返社會
摘要
1. 是否批准假釋,除了要符合形式上的條件(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以外,集中在要符合特別及一般犯罪預防的綜合要求的實質條件上。
2. 在特別的預防方面,要求法院綜合罪犯在服刑過程中的表現,包括個人人格的重新塑造,服刑中所表現出來的良好的行為等因素而歸納出罪犯能夠重返社會、不會再次犯罪的結論。
3. 而在一般預防方面,則是集中在維護社會法律秩序的要求上,即是,綜合所有的因素可以讓我們得出罪犯一旦提前出獄不會給社會帶來心理上的衝擊。
4. 監獄並不單純是限制罪犯自由、懲罰其行為的地方,它同時也是一個改造罪犯“反社會”人格,讓其重新塑造正確的人格,並在客觀上和主觀上準備好重返社會,讓這個罪犯本人曾經不接受的社會接受他/她的場所。
5. 假釋並不是囚犯的權利,而是這個社會在一定條件下提前接受其重返的一種“恩惠”。
6. 當上訴人除了僅僅表現出知道以前的行為錯了以及後悔不已之外,我們完全看不在社會報告中所表現出來的人格演變對其犯罪行為的反社會性有起碼的反省,其實際行為表現實難讓我們得出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在人格方面的演變已開始向好的方向發展並準備好重返社會的結論,這就決定了法院還不能作出假釋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