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製作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說明理由中的不可補正的瑕疵
- 上訴法院對事實的審理權限
- 犯罪故意
- 犯罪意圖
摘要
1. 在審查證據方面,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所運用的自由心證實不能質疑的,而這種複雜的過程可以在判決的理由說明中讓人們知道其認定事實的依據。
2. 上訴法院可以依職權審理原審法院在事實審理中存在的瑕疵,並不局限於上訴人對事實判決的上訴所限定的問題。
3. 從已證事實本身的文字中可見,“三名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之情況下,故意實施上述行為”,“第一嫌犯作出上述行為的目的是為第三嫌犯提供進入超出原授權可進入之場所,第二嫌犯及第三嫌犯向第一嫌犯作出相關要求也是為了第三嫌犯得到相同利益”,並且,我們完全可以在這些事實中歸納出三嫌犯的“故意”、獲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意圖。而這些與未證事實以及原審法院在理由說明中所持的未能證實被上訴人的犯罪主觀意圖的結論是完全不相容的。
4. 這種瑕疵,並非出自證據的審理層面,而是在認定的事實之間(包括未認定為已證事實與已認定為已證事實之間)的層面的矛盾。
5.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規定的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之矛盾的瑕疵是裁判本身的瑕疵,即指在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據說明中、法院認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獲認定的事實之間存在矛盾。
主題
量刑
摘要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尤其是涉案的金額,本案中,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所觸犯的相當巨額濫用信用罪,判處三年九個月徒刑,約為刑幅的七分之三,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