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白富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不履行附駁回上訴警告的約請批示
- 對駁回上訴的裁判書製作法官批示之異議
根據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53條第2款,就駁回對中級法院裁判提起之上訴的裁判書製作法官批示,得向評議會提出異議。
如因先前之約請批示中所作的警告之作用而致駁回上訴,並恰恰因為上訴人未遵行該項批示,則該上訴人不得在對駁回批示之異議中,以裁判書製作法官將先前批示中的理由說明納入駁回批示為由,挑戰該法官在該先前批示中的考量,因為如果上訴人不同意該法官在約請批示中所述見解,應立即對該約請批示提起異議。
- 對於不採取強制措施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可上訴性
- 刑事預審法官.權限
- 對(未被拘留的)嫌犯的司法訊問
- 辯論原則
- 嫌犯被聽取意見的權利
一、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89條規定了一項一般(基本)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法律(明示)未明文規定其不可上訴性的所有 “裁判” 均可被上訴。
二、因此,儘管存有該法典第203條之規定以及5月4日第15/98/M號法令序言及內容中的規定,必須認為不科處或(不)維持強制措施的司法批示可被上訴。
三、在偵查中,刑事預審法官採取檢察院所提清的強制措施時,不以該司法官(檢察官)事先聽取嫌犯意見為前提條件,亦不以嫌犯被拘禁或被拘留為前提條件。
四、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77條第2款所指的對嫌犯之聽證,顯示了被聽取意見之權利,(在偵查階段)該聽證屬刑事預審法官之權限。
- 交通意外
- 重刑訴訟程序
- 欠缺疑問表
- 無效
- 不當情事
- 對案件裁判的影響
一、在1929年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範疇內審理的重刑訴訟程序中,如合議庭介入,合議庭主席在辯論終結後,應根據第468條之規定就控方及辯方提出的事實,或案件辯論中的提出的事實編製疑問表,並由合議庭予以答覆。
二、依據1929年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第100條之規定,未對疑問表組織答覆,如對案件之審查及裁判有影響,則僅構成程序中的不當情事,並產生無效。
- 基本權利
- 適度原則
- 公正原則
- 事實前提之錯誤
- 形式上的瑕疵
一、所謂基本權利與保障市民在社會中正常生活的根本核心有關,一般載於以 “權利、自由及保障” 為標題之憲法性法規中。
二、僅當侵犯基本權利之行政行為損及其內核或根本內容,而非僅僅侵犯其涵蓋之空間時,方構成無效。
三、適度原則有三個方面: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適度性(成比例性)。
四、公正原則與尊重反映社會意識及法律觀念的基本規則有關。
五、事實前提之錯誤是違法瑕疵之一種形式。
六、行為之論證之外顯化應向普通人解釋其決定性理由,並以充分及清楚的推理論述形式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