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假釋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雖然上訴人在服刑期間行為良好,在主觀意識方面的演變情況顯示有利的徵兆,但這並不能當然地等同於上訴人假釋出獄後不會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危害。這不單取決於上訴人的主觀因素,更重要的是要考慮這類罪犯的假釋所引起的消極社會效果,假釋決定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因為在公眾心理上仍未能接受上訴人被提前釋放時便作出假釋決定將是對公眾的另一次傷害。
假釋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上訴人在服刑期間行為一般,而且,考慮其多次觸犯刑法的紀錄,對其主觀意識方面的演變情況仍需觀察。
另外,亦需考慮這類罪犯的假釋所引起的消極社會效果,假釋決定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因為在公眾心理上仍未能接受上訴人被提前釋放時便作出假釋決定將是對公眾的另一次傷害。
- 中間上訴的審理
- 過失責任的事實依據
- 錯誤解釋事實的瑕疵
- 將來執行判決作結算的限度
- 身心完整性權利損害賠償
- 精神損害賠償
- 安慰價值
1. 中間上訴人沒有對原審法院的最終決定提起上訴,表示接受原審法院的決定,所以審理其中間上訴並沒有意義。
2. 如果中間上訴人要使其中間上訴得到上訴法院的審理,必須對原審法院的最後判決提出上訴
3. 在已證事實中,我們根本沒有看到原審法院已經認定了“受害人在駕駛輕型電單車的過程中,沒有留意其前方道路交匯處的交通狀況,沒有針對在前方人行橫道內駕駛電單車穿越的嫌犯進行及時減速或停車”這個事實,那麼,其認定受害人有過錯的結論是沒有事實根據的。原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錯誤審判,也就是對事實的錯誤解釋的瑕疵。
4. 原審法院並沒有否認存在利益的喪失的存在,而是上訴人沒有提交有關費用的證明,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將來的損失都可以按照《民法典》第558條得到賠償,何況是受害人一定要進行的手術。
5. 由於上訴人在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中沒有提出其他的將來執行判決作結算的請求,那麼這個將來執行判決時作結算必須以民事原告的請求數額為限。
6. 身心完整性權的損害是一種“人體的生物損害”,它是一種實際的和已經發生的損害,行為人必須引起過失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這個損害賠償,這符合《民法典》第477條的原則。
7. 雖然它是一個實際的損害,但是由於身心健康的權利難於金錢化,但是可以由法院以衡平原則予以確定賠償的金額。
8. 對過失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
9. 人體以及身心的健康是無價的,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過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的到一些精神安慰而已,而不能理解為完全的肉體的價值化。
10. 這些年來澳門社會經濟所發生的變化,物質價值的不斷增長,我們沒有理由不讓一個一直高唱人性化、以人為本的管理的社會中的人的身心健康、精神健康的損害的“安慰價值”得到相應的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