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居留許可續期
欠缺調查
欠缺說明理由
1. 為審批聲請人提出的居留許可續期申請,如有關當局已採取了必要的調查措施,例如向有關部門索取聲請人的留澳記錄,以便調查該人士是否在澳門通常居住,則不存在調查不足的瑕疵。
2. 被訴實體依據下級部門製作的意見書來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雖然內容簡單,但被訴實體是以明示方式,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來就有關批示說明理由,加上上訴人已適時獲取有關批示及報告書的通知,並因此而清楚得悉導致其申請被否決的具體原因,所以不構成說明理由義務的違反。
第21/2009號法律、自由裁量權
- 雖然行政當局在審批聘請外地家傭申請中享有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並非絶對的,須在合法性原則下進行,即必須在第21/2009號法律第2條及第8條的規定及精神下作出。
- 倘沒有任何資料顯示上訴人的增聘外地家傭申請有違該等規定和/或原則時,被訴實體的不批准決定存有明顯的裁量錯誤,應予以撤銷。
勞動法輕微違反行為
民事賠償金
上訴利益值的一半數額
《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2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393條第3款
勞動關係法律制度
第24/89/M號法令第23條第1款
第7/2008法律第48條第1款
兼職本地勞工
有薪年假
全職勞工的權利
一、 原則上,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2款,如上訴人被原審法庭判處的民事賠償金並不高於原審庭的上訴利益值的一半數額,是不得就原審判決的民事判處部份提起上訴。然而,如上訴人在針對勞動法輕微違反行為的判處決定方面的上訴理由成立,則上訴庭仍得廢止以上述輕微違反為邏輯前提的民事賠償判處決定(見《刑事訴訟法典》第393條第3款的立法精神)。
二、 根據原審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案中本地勞工在2003年12月4日至2012年3月24日期間,受僱於上訴人,職位是兼職售票員,在職期間,除替上訴人工作之外,亦有另一份工作。
三、 上述員工與上訴人的勞務關係正是在4月3日第24/89/M號法令(下稱舊法)和8月18日第7/2008法律(下稱新法)前後生效的期間下建立和存續。
四、 上述兩個法規並無明文指出其各自所定的勞動關係法律制度並不完全適用於兼職本地勞工(見舊法第3條及新法第3條第1和第2款的規定)。另雖然新法第3條第3款第(三)項規定,有關非全職工作的事宜由特別法例去規範,但此並不必然意味新法內的一般性條文並不可指向非全職工作關係,這是因為新法的第48條第1款,一如舊法的第23條第1款,亦有提到「兼職」的情況。
五、 無論根據舊法的第23條第1款、還是新法的第48條第1款,勞工在有薪年假期間,不得從事任何其他有薪活動,但倘原已兼職或獲得僱主許可者除外。由此可見,有薪年假是全職勞工(而非兼職勞工)的權利。
六、 本案員工既然祇是上訴人的兼職員工,其是無權向上訴人要求給予有薪年假。上訴庭須改判上訴人原被指控的勞動法輕微違反行為並不成立,並因而亦改判其無須向案中員工支付任何涉及所謂有薪年假的民事金錢賠償金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