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民法典》第489條
交通意外
精神損害賠償
衡平原則
摘要
一、 就精神損害賠償金方面,上訴庭經綜合衡量原審庭已查明的種種相關情節(特別是考慮到民事索償人因案中交通意外而主要右側鎖骨骨折、入院40天、並經歷一年康復期、其受傷的疼痛將長期伴隨,且所受之傷最終導致其右臂活動受限,這自然地造成身體上的不便及精神上的困擾),認為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和第3款首半部份的規定,原審庭根據衡平原則而定出的澳門幣4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仍處於合理水平。
二、 每宗交通意外案件的具體案情、索償訴因和請求均不盡相同,再加上上訴庭在判案時亦須遵守在民事索償中的不告不理或當事人自由處分等訴訟原則,因此在過往案件中判出的賠償金並不能視為本案的必然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