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2/2014 721/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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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2/2014 611/2013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2/2014 808/201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2/2014 292/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審的瑕疵
      - 矛盾的證人陳述
      - 自由心證的形成說明
      - 犯罪記錄的免除登錄

      摘要

      1. 在刑事訴訟中,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院應按照經驗法則客觀地、合乎邏輯及符合常理的方式評價證據。在沒有明顯的違反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的情況下,這種自由的心證實不能被質疑的。
      2. 作為證據的一部分,即使是互相矛盾的證人陳述,法律仍然賦予法院對其進行自由的審理、自由地得出心證。同樣法律對這種自由幾乎沒有控制的判斷的評價方式要求對形成心證的理由說明。
      3. 雖然,在自由心證的形成的理由說明中沒有明確指出其在面對證人證言的矛盾只是所持的立場,但是,在已證事實中列出了有關的已證事實就說明了一切。
      4. 原審法院的心證所得出的結論可能不符合事實真相,但是,上訴法院不能也不可能用自己的心證代替原審法院的心證,因為,在這裡,既看不到審理證據上存在明顯的錯誤,也看不到在說明理由和決定之間存在矛盾,更不用說沒有辦法被補正的矛盾。
      5.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根據第27/96/M號法令第27條之規定命令不要將相關的有罪判決登錄在上訴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上的請求,是明顯不成立的。有權限作出上述不轉錄決定的是初級法院,但由於原審法院沒有就此問題作出決定,這是一個新的問題,上訴法院不能就此作出任何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2/2014 157/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