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4 917/200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澳門無主土地的所有權、《基本法》第7條、時效取得、田面權

      摘要

      -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7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 回歸後,所有在此之前沒有被確認為私人所有的土地均屬國家所有,不能成為以時效佔有而取得有關所有權或田面權(使用權)。
      - 在沒有相關登記的情況下,根據《土地法》(第6/80/M號法律)第7條之規定,有關田面權推定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4 595/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緩刑
      - 新的事實

      摘要

      1. 法院若能認定不需通過刑罰的實質執行,已能使行為人吸收教訓,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則可將對行為人所科處的徒刑暫緩執行。因此,是否將科處之徒刑暫緩執行,必須考慮緩刑是否能適當及充分地實現處罰之目的。
      2. 上訴人提出在案中存在構成特別減輕行為人罪過的情節,但有關事實未被上訴裁判中視為已證事實,屬於新的事實,上訴法院根本沒有辦法在沒有經過辯論的情況下認定這些事實。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4 461/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 量刑過重

      摘要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起訴書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同時亦將“上述毒品是上訴人的朋友“XX”存放在上訴人之住所”列為未獲證明之事實,另外,亦未發現存在漏洞,故此,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經分析卷宗內的證據,尤其結合上訴人所持有毒品的份量,包裝方式及所處地點時間,以及上訴人在家裡所存有的大量包裝膠袋及電子磅,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庭所認定的事實,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3.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販毒罪,判處七年九個月徒刑,實在没有減刑空間。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4 842/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即使在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了初步的肯定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4 239/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違令罪
      - 正當命令

      摘要

      1. 上訴人在有關當局或公務員作出了相應告誡,仍然不服從有關的正當命令,構成違令罪。
      2. 命令的正當性是總體上考量命令價值的因素,一個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命令就是正當的。
      3. 一個命令是否正當最重要的考慮莫過於是分析發出命令者是否具備相關的權限以及命令的內容在本質上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則。
      4. 治安警察為執行第6/97/M號法律第35條的實體,具有必然的正當性。而對於一名被懷疑從事賣淫活動之人士進行身份識別實是一種必然及必需的正常程序,完全合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