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司徒民正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獲證明之事實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摘要
只從“記牌”及“出二張”這兩種表述便認定兩上訴人的行為符合欺詐賭博罪的客觀罪狀確實存在不足,因為這兩種空泛的表述都不具備一種普遍的公認性。從已證事實中,未能合理地判斷出“記牌”及“出二張”的行為能滿足欺詐性賭博罪罪狀的要求。
故此,原審判決在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所作出的裁判確實存在有明顯錯誤的瑕疵(《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而有關瑕疵亦影響整個訴訟標的事實的認定,因此,應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規定將卷宗送回初級法院,以便對整個訴訟標的重新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