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 精神損害賠償
- 15%傷殘率
- 從屬上訴
- 審查證據的明顯錯誤
- 鑑定書
- 法官自由心證
摘要
1. 一個不法行為對他人的精神傷害很難以金錢來衡量,因為人的精神健康是無價的,法院所能判處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權作為撫平被害人的傷痛的一種彌補,而不能理解為完全的肉體的價值化。
2. 法律賦予法院運用衡平的客觀標準作出量化裁定,這種價值評斷需要審判者綜合卷宗中的可以作為衡量的所有情節而自由地作出,而上訴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裁定出現明顯的錯誤或顯失公平的時候才有介入的空間。
3. 對於一個受到15%傷殘率、正值年輕的女子以及被迫面對傷殘給將來漫長的生活不便和困擾的受害人來說,原審法院所確定的70萬的精神損害賠償根本沒有過高之夷。
4.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5. 一份鑑定書,其中僅指出了“右下肢較左側長1cm”,而沒有對是否存在外觀上非常難看的狀況作出鑑定,這種價值評斷則屬原審法院自由心證的範圍。
6. 上訴人在民事請求聲請書指上訴人因傷患不能或不宜在受傷或最少是受傷治癒後不久之期間生育孩子,故此計劃被迫取消,而有關醫學鑑定並沒有指出如無是次交通意外,被鑒定人肯定很快地成功生育孩子的科學評價,而是僅提到“是次交通意外並未影響被鑑定人之生育能力,但於其右下肢需反複接受影像學檢查期間並不適宜受孕,而懷孕期間亦將會加劇其右下肢酸痛的情況”,原審法院得憑其自由心證去對事實事宜作出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