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 緩刑
摘要
法院若能認定不需通過刑罰的實質執行,已能使行為人吸收教訓,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則可將對行為人所科處的徒刑暫緩執行。因此,是否將科處之徒刑暫緩執行,必須考慮緩刑是否能適當及充分地實現處罰之目的。
主題
- 附加刑
- 緩期執行的附加條件
摘要
1. 被上訴裁判中所給予的附加刑為期禁止駕駛三個月處罰的,並暫緩執行一年,條件是嫌犯須於10天內向本院呈交其工作需駕駛的證明文件。
2. 上訴人必須於10天內按照要求向原審法院呈交“其工作需駕駛的證明文件”,提供可以接受的給與緩期執行的理由,而不是向上訴法院提出其具有可以接受的合理理由緩期執行附加刑。
主題
- 公開詆毀罪
- 真實事實
- 舉證責任
- 量刑
摘要
1. 《刑法典》第174條第一款,第二款b)項清楚看到,倘若能證明事實之真實性,可構成免除處罰之理由。即法律還把該證明的舉證責任賦予行為人承擔。
2. 法院在法定的刑幅範圍由選擇一具體刑罰的自由,如果沒有顯示該刑罰明顯罪刑不符或者刑罰不當,上訴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