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4 491/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緩刑

      摘要

      法院若能認定不需通過刑罰的實質執行,已能使行為人吸收教訓,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則可將對行為人所科處的徒刑暫緩執行。因此,是否將科處之徒刑暫緩執行,必須考慮緩刑是否能適當及充分地實現處罰之目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4 131/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附加刑
      - 緩期執行的附加條件

      摘要

      1. 被上訴裁判中所給予的附加刑為期禁止駕駛三個月處罰的,並暫緩執行一年,條件是嫌犯須於10天內向本院呈交其工作需駕駛的證明文件。
      2. 上訴人必須於10天內按照要求向原審法院呈交“其工作需駕駛的證明文件”,提供可以接受的給與緩期執行的理由,而不是向上訴法院提出其具有可以接受的合理理由緩期執行附加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4 892/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公開詆毀罪
      - 真實事實
      - 舉證責任
      - 量刑

      摘要

      1. 《刑法典》第174條第一款,第二款b)項清楚看到,倘若能證明事實之真實性,可構成免除處罰之理由。即法律還把該證明的舉證責任賦予行為人承擔。
      2. 法院在法定的刑幅範圍由選擇一具體刑罰的自由,如果沒有顯示該刑罰明顯罪刑不符或者刑罰不當,上訴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4 312/201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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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4 582/200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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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