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和b項
假釋要件
綁架罪
社會安寧
摘要
一、 根據現行刑事法律制度,囚犯的假釋並不具自動性,而是得視乎囚犯的情況有否尤其是同時滿足到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和b項所定的兩個要件,所以即使囚犯已服滿其刑期的三分之二,這並不必然代表其可獲准提前釋放。
二、 上訴庭考慮到上訴人所犯下的綁架和禁用武器罪,根據法院在判罪裁判書內所查明的事實情節,對本地社會當其時的治安的負面影響顯而易見,因此不得不對他的提前釋放可能對公眾就當時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造成的損害,加以衡量。
三、 在此前提下,上訴庭特別考慮到對綁架罪的一般預防的強烈要求,和現在假釋上訴人仍可能引起的公眾心理承受程度,實不能認為提前釋放上訴人不會對本澳社會安寧造成負面影響,而上訴人在服刑期間也未曾作出過任何可相當沖淡此負面影響的重大立功行為。
四、 如此,上訴人的情況仍未符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給予假釋的實質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