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g)項的犯罪構成要件
- 法律定性、連續犯
- 扣押物
摘要
1. 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上訴人的聲明外,還聽取了證人及被害人的證言,其中三名被害人及目擊證人均認出兩名上訴人便是在巴士上的作案人,此外,原審法院亦審查了案中的文件及被扣押的證物,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兩上訴人實施加重盜竊行為的事實做出判斷。
經分析上述的證據,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實施了盜竊活動並無明顯錯誤之處。
2. 原審只在已證事實中認定“兩名嫌犯與另一身份未明人士身為旨在重複犯侵犯財產罪的集團成員……”,有關“事實”表述過於空泛及結論性,欠缺了具體事實以確定兩上訴人與他人組成了犯罪團伙,不能考慮為“已證事實”。
因此,原審判決既證事實並未符合《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g)項的犯罪構成要件。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兩上訴人所實施的加重盜竊行爲,並未出現任何誘發或促使兩上訴人多次犯罪的外在因素,而有關事實反而顯示其慣常及具有傾向性地盜竊他人財物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由此亦不能得出上訴人的故意程度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從而降低對其行為的譴責程度的結論。
故此,兩上訴人的行為觸犯了三項《刑法典》第198條第1款b)項及第2款f)項所規定及處罰之加重盜竊罪。
4. 包括現金的其餘扣押物方面,根據已證事實第28至39點,有關物品是兩上訴人明知屬他人所有,仍多次未經其同意將之取去據為己有,意圖侵犯他人所有權,故此,已被證實為犯罪所得。
因此,原審法院根據《刑法典》第101條第1款結合第二款的規定,宣告有關扣押物喪失並歸本地區所有的決定並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