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合理障礙
- 緩刑
摘要
1. 雖然上訴人正被羈押,並不代表上訴人失去了與其辯護人保持溝通的權利,上訴人享有通訊權可聯絡辯護人,使其在訴訟程序中的辯護權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將上訴人提出上訴的意願通知其辯護人的期間不存在合理障礙。
然而,由於就有關是否存在合理障礙問題,原審法院已於2012年12月27日作出批示,認定有關情況屬合理障礙。
對有關批示並未被提起上訴,故此,有關將上訴人簽署要求上訴信函直至辯護人接收上述批示期間視為合理障礙的裁決已轉為確定,本院並不能作出更改。
2. 與其他犯罪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搶劫罪屬嚴重罪行,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嚴重影響本澳社會安全以及本澳的旅遊形象。且考慮到這種犯罪為本澳常見犯罪,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非常嚴重的負面影響。
故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